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4-30
【实施时间】 2011-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局、药品监管局,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市卫生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件要求,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任务具体、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省局将把本次专项工作列为今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适当时候对各地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组织召开宣贯会议。各级监管部门要迅速召开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宣讲《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标签和食品添加剂保管、使用制度等内容。

  

  二是落实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按照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公开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在菜单上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如实回答消费者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询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三是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按照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74号)要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将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中原料的生产单位、采购单位、配制比例、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等情况,以及使用的含有人工色素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采购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等情况于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

  

  四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管、使用制度。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或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责任人进行登记。

  

  五是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督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结合粤食药监食〔2011〕74号文的要求,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检查频率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同时,各地要按照省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米面制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粤卫明电〔2011〕14号)要求,迅速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米面制品(含淀粉类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米面制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不合格米面制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