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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安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活动(以下简称安全乡村活动)。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创新体制机制,延伸安全监管功能,逐步形成四级监管、五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持续稳定好转转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建立健全全省乡村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增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监管保障能力,促进行政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乡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达到基本标准,完成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乡村基本建成安全乡村;“十二五”期间,全省5%以上乡镇(街道)建设成为国家级安全社区。

  

  三、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

  

  (一)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以下同)成立由行政正职任主任、其他副职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安全的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安监员)。也可采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派驻安全监督执法机构的方式,落实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乡镇安监员应当经过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方可履行执法职责。

  

  村委会(包括社区居委会,以下同)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其他副主任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面安排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监管员(以下简称村安监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向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行政正职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职协助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副职抓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

  

  村委会主任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村安监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主要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预防与隐患治理、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

  

  村委会要落实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必需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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