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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档案安全建设, 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建立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结合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档案安全责任体系

  

  各单位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完善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档案工作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档案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档案工作职能的机构是主要责任机构。档案库房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加大档案安全投入,努力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

  

  各单位要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做到办公室、阅览室和档案库房分开。目前还没有配备档案专用库房的单位,要努力克服困难,于2011年底前配备到位。

  

  档案库房要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库房安全管理要求,配备防盗门窗、灭火器材、温湿度调控设施、遮光窗帘、防虫药品等档案安全保管设施和用品。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先进的监控和报警防盗系统,购置磁性载体安全存放柜。

  

  档案装具配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利于档案安全。在库容面积允许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档案多节柜。

  

  三、正确处理保障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的关系,确保档案利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档案利用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和借阅审批手续,便于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追溯性调查。对于涉密档案的扫描、存储、复印、传真等设备,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检测,以防档案信息被窃取。

  

  四、加强档案鉴定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鉴定。鉴定程序要符合要求,鉴定报告各项签认手续要完备。销毁档案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两位人员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严格电子数据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各单位要配备档案专用计算机对档案条目、数字化档案及归档电子文件等电子数据进行管理。电子数据应备份一式三套,其中两套封存保管(存储载体分别为档案级光盘和移动硬盘),一套提供利用。档案专用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参加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单位,内部局域网不得挂接涉密档案信息。

  

  六、提升档案安全意识,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近年来,档案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损失重大,教训深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安全工作,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设立档案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实行档案工作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因人为、自然原因等造成档案严重损坏、丢失或档案库房发生损坏、危及档案安全的,要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档案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产生的效果;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加强档案安全检查

  

  上级单位对所属下级单位的档案安全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对所属单位开展一次档案安全检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对全系统档案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在档案安全上发生问题,给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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