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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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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分区域分时供电;

  

  (二)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

  

  (三)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价格和排量,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接受对于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于每年上半年完成对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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