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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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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取证措施。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侵权行为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涉案材料和设备、罚款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登记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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