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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八是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九是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承接和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进行处罚。

  十是对利用假印章、假票据影响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我市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秩序平稳。

  三、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把审查、备案关,严格审查、备案手续并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质监部门在办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年审,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领发票等工作环节时,都要对印章使用单位提供的印章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进行数据比对,工商、质监部门要将新登记注册企业和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印章使用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发现和查处非法刻制和使用印章违法行为,并将比对情况告知印章使用单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认真做好发票专用章换刻的宣传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刻完毕。使用发票的单位在购领发票时,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全市各级工商、税务、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引导和告知印章使用单位刻制印章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刻制新型防伪编码印章,提高风险自我防范意识,自觉运用印章信息查验系统或语音电话查询使用印章的真伪,切实维护单位自身合法权益。

  四、采用多种渠道,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印章及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安全性,宣传非法刻制和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行动起来,积极同涉及假印章、假票据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通过切实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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