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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节能效果分析与性能评价及经济效益分析;

  5.第三方建筑节能检测报告。

  十、市建筑节能办对通过验收评估并已完成工程竣工备案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予以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示范工程颁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并在《杭州日报》上公布。

  十一、创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是杭州市建设工程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申报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在市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十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进行施工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二)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示范工程节能验收评估的项目;

  (三)实施后未达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

  十三、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平方米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6元/平方米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各等级示范工程称号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四、本办法由市建筑节能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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