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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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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十二五”期间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项目重点扶持。列入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9〕215号)给予兑现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年工业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企业连续3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在我市新建研发大楼的土地价格实行优惠地价。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示范促进发展,对制造业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扶持软件产业发展,按照《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榕政综〔2010〕6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七、推广科技保险工作

  

  积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对参加科技保险、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25%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科技保险保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与产业化,设立福州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资金。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继续按《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执行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加大对发明创造奖励和扶持力度,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奖金额度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

  

  九、推进标准和品牌建设

  

  支持企业实施标准战略,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资助。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壮大以自主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的规定给予奖励,重点扶持这些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

  

  十、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与互动

  

  发挥我市科技资源优势,设立市校科技合作专项经费,促进在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开展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对接省6.18成果交易会,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实验室。鼓励企业与我国两院院士及专家开展紧密型的创新合作,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市属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对两院院士与企业签署并实施“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院士的报酬给予企业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整合资源,完善福州技术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构筑以项目为载体,集企业技术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强化科技进步奖对创新的引导功能

  

  加大对科技进步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十二、推动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

  

  扩大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总体规模,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资金”),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入我市属地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以及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入驻孵化的,在孵化器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资助。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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