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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为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策部署,创造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福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如下: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

  

  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每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资金,市本级应当占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县(市)区占百分之二以上。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实在鼓励企业税收的增长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对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办理。鼓励发展风险投资资金,市级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各类高成长性企业的风险投资的跟进投资,建立健全以政府风险投资补助为引导、民营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投资进入与退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创投机构在我市设立公司开展业务,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享受《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榕政综〔2010〕128号)的优惠政策。

  

  四、创新科技企业间接融资

  

  对省百家重点企业、省市新增长点企业实现产值、税收增长目标的,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福州市企业争取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配套及培育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投入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配套国家、省创新资金项目以及培育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启动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十二五”期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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