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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3件,分别是第105号、第259号和第320号。内容都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议案提出,为适应国内外侨情的新变化、新形势,应当适时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有关华侨和归侨侨眷身份界定的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具体办法,增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维护侨益职责、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成果、归侨侨眷社会保障以及发展海外华文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本届华侨委员会非常重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和修改的调研工作,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涉侨部门对修改该法的意见;结合出访和接待来访,征求海外侨胞的看法;到12个省调研,认真听取地方有关部门、归侨侨眷代表的建议。在福建调研期间还专门走访了议案领衔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召开了有侨界人士、侨资企业负责人等参加的座谈会。今年是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20周年,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会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致公党中央和中国侨联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总结经验,就进一步实施该法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稿,并经10月24日华侨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华侨委员会认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侨务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全面贯彻了党对归侨侨眷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把我国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规范、提高和升华,使侨益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侨益保护工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这部法律颁布20年来,国务院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先后制定并修改了实施办法,有的省份还进行了第二、第三次修改;许多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决定等,全国现有100多件保护侨益的规范性文件,为促进侨务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充分肯定了这部法律实施的成效,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等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整改建议的落实,经过几年的努力,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20年来,这部法律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他们爱国爱乡的热情不断高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华侨委员会认为,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该法以来,侨情发生了许多变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赴国外定居,海外侨胞逐年增加,他们在国内眷属的人数也不断增多;近些年来,回国定居、创业、为国服务的海外侨胞也越来越多,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体现。如,有关华侨和归侨侨眷身份的具体认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审批程序、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可以将现行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有关规定,形成法律规范的内容。

  

  为此,华侨委员会建议,有必要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待时机和条件成熟时,将修改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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