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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有2件:吉林代表团金硕仁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300号);吉林代表团金硕仁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450号)。接到议案后,民族委员会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了领衔代表及部分附议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并征求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2010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对这两件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300号)

  

  在200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朝克等30名代表曾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0048号),建议将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民族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当年10月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了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了“暂不宜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的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民族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今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又提出了相同内容的议案,表明了代表们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进而发展和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族委员会认为,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对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化,人员流动空前广泛,客观上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使用和发展工作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比如,民族语文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工作跟不上实际需要;民族地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师资短缺状况十分普遍和突出;民族语文出版物数量少,内容单一,远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一些边境民族地区,境外文化读物大量传入,对我国民族文化安全构成威胁,等等。这些问题近年来越来越突出,应引起高度重视。

  

  民族委员会认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可暂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建议请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研究,加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力度,认真解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使用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切实落实好、实施好。民族委员会也将继续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和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450号)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力度。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国家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如,国家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还针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的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改变;经济发展的差距依然呈拉大趋势;贫困问题十分突出,扶贫攻坚依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生态与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这些困难和问题能否及时得到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能否顺利实现。

  

  鉴于上述情况,民族委员会认为,通过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必要的、合理的,不但是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正在实施当中,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进行总结和不断完善。目前,立法的条件还不具备。建议将这一问题列入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计划,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议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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