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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函[2011]42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联:

  

  2011年6月6日是第十六个全国“爱眼日”。今年“爱眼日”活动的主题确定为“关爱低视力患者 提高康复质量”。为普及低视力防治康复知识,提高低视力患者生活质量和康复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眼健康,现就开展2011年全国“爱眼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爱眼日”宣传活动对提高低视力患者生活质量和康复水平、预防眼病、保护人民群众眼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围绕活动主题制订“爱眼日”活动工作方案,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精心部署安排今年的“爱眼日”活动。

  

  二、“爱眼日”活动期间,要组织动员医疗机构、防盲治盲工作者和眼科医务人员深入到城市社区、农村和乡镇,开展义诊和健康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眼保健服务,普及低视力防治知识,帮助低视力患者掌握正确的治疗和康复方法,培养群众良好的用眼习惯,降低眼病发病率和致盲率。

  

  三、要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等形式,宣传国家的防盲治盲政策,介绍防盲治盲项目,传播眼保健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盲治盲意识。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将宣传活动引向深入,确保各项宣传措施取得实效。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及时对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有关问题和情况分别报卫生部医政司和中国残联康复部。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 睿 010-68792785

  

  中国残联康复部 孟 晓 010-66580397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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