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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药招办[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7
【实施时间】 2011-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药招办[2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城乡居民使用基本药物的需求,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已同时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完善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琼医改办[2009]17号)、《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琼医改办[2010]1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改办〔2010〕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遴选一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满足城乡居民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需求,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列入增补品种目录的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规定,在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增补工作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卫生厅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及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二)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及《海南省基本药物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基础,制定《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目录》。

  (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本省用药特点,合理制定目录。

  (四)增补品种应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乙类目录中选择。

  (五)实行专家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实行总量控制,增补品种约180个,西药约占2∕3,中成药约占1∕3。

  三、工作步骤

  (一)市县卫生局从辖区内群众用药特点及防治当地常见病用药需求出发,各推荐不超过200个增补品种。

  (二)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分类进行汇总,以各市县推荐票数从高至低依次排列,形成《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市县推荐目录》。

  (三)专家遴选:

  1、专家组的产生。

  (1)目录咨询专家组(共13人):

  从海南省药品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13人。

  (2)目录评审专家组(共45人):

  从海南省药品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9人;选择18个市县医务人员参加,每个市县推荐本辖区市县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各1人。

  2、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3、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推荐目录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并按照《海南省基本药物遴选管理暂行办法》中目录遴选范围进行初步筛选,形成《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备选目录》。

  4、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以得票多少顺序选取大约180个品种,形成《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目录(初稿)》。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省物价局根据有关物件文件核定增补品种在我省的零售指导价,最终由省医改领导小组授权省卫生厅发布《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目录》,同时公布各增补品种零售指导价。

  四、目录管理

  增补品种目录在保持总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进行调整。

  五、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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