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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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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整治任务分工

  

  (一)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餐饮环节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彻底清剿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黑作坊、黑窝点。

  

  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市公安局、监察局配合。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在动物饲养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省控、市控基地使用饲料的抽检力度,加大对外地进入福州市的生猪监管力度。加大对牲畜饲养、屠宰环节、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瘦肉精”的抽检,加强对牲畜经销商、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瘦肉精”案件,依法追究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商贸服务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三)私宰肉专项整治

  

  在屠宰环节,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特别是宰杀病死猪的行为,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由市商贸服务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公安局配合。

  

  在肉品加工环节,依法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农业局、工商局配合。

  

  在肉品流通环节,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特别是病死猪肉的行为,杜绝私宰肉进入市民餐桌。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市容局、农业局配合,

  

  在餐饮服务环节,依法查处宾馆、酒楼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工商局配合。

  

  (四)黄酒专项整治

  

  市质监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提供的情况,制定黄酒质量安全整治方案,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整治黄酒滥用甜味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商贸服务业局、卫生局配合。

  

  (五)餐饮业专项整治

  

  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检查餐饮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食品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有无验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是否使用无检疫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是否销售腐败变质、过期的“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食品,严厉查处不法行为,对无证无照、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小餐饮店要坚决取缔。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六)“地沟油”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地沟油”加工黑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行为,规范“地沟油”收集、运输、生产,严厉打击在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事业使用“地沟油”不法行为。

  

  由市市容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七)夏令食品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瓶(桶)装饮用水、饮料、冷冻饮品等夏令食品的卫生安全,依法组织查处无证违法生产的地下“黑作坊”,严厉打击在夏令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卫生局配合。

  

  (八)早市、大排档卫生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早市、大排档的卫生安全,重点是进入早市的蔬菜、肉质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大排档的卫生状况是否附合饮食要求,依法取缔不合格的摊点。

  

  由市市容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配合。

  

  (九)“窝点”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品、无照销售食品,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加大对出租房屋、场所的监管力度,对出租房屋、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清出租房屋、场所是否用于非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牲畜私屠滥宰,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食品、无证销售食品,牲畜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食品“黑窝点”由市质监局负责;打击无证销售食品“黑窝点”由市工商局负责;打击牲畜私屠滥宰“黑窝点”由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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