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深化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各类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工地物业化管理,落实道路硬化、裸土覆盖、绿化带提挡降土“三大工程”措施,从严监管运渣车辆,加强道路和绿化带冲洗除尘,加快入城通道洗车场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防治,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提高新车入户标准,鼓励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加大燃煤污染整治力度,强化重点燃煤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治理主城区和近郊区(市)县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七)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继续开展中心城区河道治理专项行动,加强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建设、下河排污口治理和排水户雨污分流工作。落实河道管理长效责任机制,严格排污管理,实行河流断面责任制,全面提升全市城乡水域环境管理水平,各区(市)县均按断面实施水质考核,每月监测,定期通报,努力实现河道“水清、无味、有鱼”。加快推进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加快应急水源建设,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作。 (八)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加快健康绿道体系建设,推进出入城通道、河道等规划绿道重点项目。加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中心城区公园开敞式改造,进一步清理中心城区街头绿地,拆除违建,规范管理。推广立体绿化,提高城市景观水平和生态防护功能。加强林盘保护,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林田相容的绿色家园。 (九)不断深化社区环境治理工作。着力推进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不断完善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设施配套,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城区深入开展社区环境整治,农村积极推进环境卫生村民自治,建立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十)继续开展环境优美工程创建活动。巩固环境优美示范点建设工程成果,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努力创建2011年度省、市“环境优美示范城市(县城、镇乡、村庄)”,以点带面,示范推进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广泛宣传弘扬文明新风。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文明劝导,开展群众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除陋习、树新风”及“七进”等活动,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认真落实“门前双五包”责任制,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群众知晓率、满意率和参与度。 (十二)着力构建环境治理保障体系。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一把手”负责制。着力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落实基层和部门工作职责。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经常性明查暗访并举,严格实施效能问责,加大曝光问责力度。落实财政经费投入,严格考核兑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以奖代补”经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