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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督查力度。自治区将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督查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国资委、总工会、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参与,适时对各地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自治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专题汇报。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不定期地对本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及企业要约、协商、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对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规定缺漏或不合法工资集体协议等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各地要坚决纠正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正常工资支付标准的问题,严肃查处车间、班组二次分配中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认真解决劳务派遣工、编外合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同时,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确保一线职工得到合法的劳动报酬,并逐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实施考核激励。各地政府要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责任,逐级检查考核。对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显著成效、普通职工收入明显增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地区和企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考核确定后予以表彰奖励。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全国、全区“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