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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大督查力度。自治区将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督查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国资委、总工会、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参与,适时对各地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自治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专题汇报。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不定期地对本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及企业要约、协商、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对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规定缺漏或不合法工资集体协议等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各地要坚决纠正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正常工资支付标准的问题,严肃查处车间、班组二次分配中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认真解决劳务派遣工、编外合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同时,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确保一线职工得到合法的劳动报酬,并逐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实施考核激励。各地政府要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责任,逐级检查考核。对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显著成效、普通职工收入明显增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地区和企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考核确定后予以表彰奖励。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全国、全区“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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