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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明确。全面履行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第21条规定的七项职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确保参加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 6.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 二、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7.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相关规定健全。 8.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程序明确、规范,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工作流程。 9.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率实现100%,法律审核意见完备可查。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审核 10.企业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的经济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11.企业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程序明确、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约工作。 12.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实现100%,法律审核意见完备可查。 四、企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 13.企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相关管理办法健全,或在企业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重要决策须经法律审核的内容。 14.企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程序明确、规范,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通过出席重要决策会议、参加项目组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 15.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实现100%,法律审核意见完备可查。 五、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16.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健全。 17.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18.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19.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就本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向国资委备案。 附件2: 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 企业名称(加盖印章):
注: 一、调查表中未明确为重要子企业的项目,均指中央企业总部 二、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和新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项目,统计数据的期间为新三年目标第一至第二年度(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底) 三、请在填报信息栏填写“是”或“否”(下同);在备注栏填写总法律顾问姓名 四、“专职总法律顾问”是指:(1)担任总法律顾问并以分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为主的企业高管人员;或(2)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五、请在备注栏填写副总法律顾问姓名 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层部门以上(不含中层)管理人员 七、请在备注栏填写关于总法律顾问职责管理制度的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 八、请在备注栏填写是以何种方式明确 九、“重要子企业户数”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数量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设置专(兼)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请同时填写附表 十一、请在备注栏填写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二、请在备注栏填写合同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合同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三、请在填报信息栏填写“是”或“否”;在备注栏填写参与数量 十四、请在备注栏填写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重要决策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五、“重要决策”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十六、“案件数量”包括案件件数和涉案金额,涉案金额计算至“万元”,下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标准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自定标准低于上述办法的,依照企业自定标准确定,下同 十七、“胜诉案件”是指:经诉讼、仲裁等程序取得胜诉判决或通过和解等方式妥善解决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附表 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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