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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石家庄市、廊坊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1、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在出示自用证明的同时还应该出具购买人员的受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的商贸企业必须向当地市级商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能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2、各中标回收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回收凭证发放和使用制度,严防凭证流出或倒卖,各企业要将本企业的凭证管理和使用制度于6月1日前报省商务厅备案。

  

  3、各地商务、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不发生违规事件,同时也要加强协调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快补贴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以及不按《河北省家电以旧换新资金审核拨付流程》要求办理补贴,造成严重拖欠企业补贴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略)

  

  省商务厅联 系 人:柳慧楼

  

  联系电话:0311-87909739

  

  邮箱:sctsw@126.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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