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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通告公示。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培育对象,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和所在省辖市或县(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审议授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培育对象,由省环保厅提名,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省环保厅命名,颁发“河南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奖牌。 (七)监督考核。省环保厅每两年对授予奖牌的示范产业集聚区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报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全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向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重点保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战略支撑作用的项目所需环境总量指标,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总量指标优先支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建立环评快速审批机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直通车”制度,加快项目审批。支持环保能力建设,优先支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重点支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三)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考核指标体系,并根据发展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与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享有的支持政策挂钩。加强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实行跟踪管理及动态调整制度,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建设和规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