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各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全部完成局域网建设,尽可能实现与政务网、公众网联通。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加快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在市级机关中积极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实现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和有效管理。

  3.建立档案信息中心。逐步构建由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专门)档案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收藏机构和人士组成,多体制多层面,有机联系,资源共享,利用便捷的社会档案资源体系和利用体系。

  (三)加快档案信息的开放开发,拓宽服务领域,提高利用服务水平。

  1.提高利用服务水平。改善条件,简化手续,减少限制,积极为社会各层面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利用服务,加快对现有馆藏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2.加强政府公开信息查询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公开信息资料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增强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为市民知情提供有效渠道。

  3.积极拓展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围绕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拓展档案专题利用服务工作;修订完善《成都市档案馆指南》;进一步加大馆藏档案的鉴定开放力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开放馆藏档案。

  4.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加强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查询远程利用服务,实现网上发布和检索、利用,主动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实现档案信息社会共享。

  (四)继续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区(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力争50%以上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积极开展区(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业(专门)档案馆的规范化建设,提升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2.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创新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档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及重要政务活动和民生档案部门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3.加强城乡统筹发展专题档案工作,推进社区和村级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做好城乡统筹发展专题档案的收集和进馆工作。市和区(市)县档案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我市“六个一体化”(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市场体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体制)、“三个集中”(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村居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和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4.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行政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市发改委要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纳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过程。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督促和检查的力度,力争市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全面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加强市属破产、改制企业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

  6.引导、推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在对民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认定过程中,要将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纳入其考核指标;有关部门对支持、资助的民营企业,要明确提出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档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帮助和服务。

  (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档案重大安全事故为零。

  1.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库房和档案馆区安全防控水平。逐步完善自动报警灭火、温湿度调控、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加强监控,提高防范能力。

  2.加强重要、珍品档案原件的安全保护。以建立特藏室等方式,实施专库专人安全保管;逐步采用数字化扫描等手段加以复制,封存原件,确保安全。

  3.在保障档案实体安全的基础上,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安全体系,建立完善计算机安全系统,全方位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

  五、重点项目

  (一)档案馆舍建设。

  1.建设内容。新建建筑面积3万至5万平方米的成都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完善配套设施。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蒲江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修建完工,投入使用;金牛区、青白江区、邛崃市、金堂县将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修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做好建馆工作。加强专业(专门)档案馆馆舍建设及配套设施配备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