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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一批退休医生

  

  为发挥高年资医生的“传、帮、带”作用,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聘具有中高级职称、身体较好、愿意发挥余热、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主任医师可适当放宽到68周岁)的退休医生。具体返聘人选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工作时,要将返聘退休医生产生的收支纳入人员费用总额中安排。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卫技人员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

  

  继续落实《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将基层卫技人员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培训、转岗培训、岗位培训和本专科层次成人医学(全科医学方向)学历教育等方式,2011年完成2100名全科医师培训任务。到2012年,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培养全科医师6300名,实现为城市社区每万服务人口培训3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名全科医师的工作目标。

  

  三、提升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一)提高乡村医生队伍学历水平

  

  1.举办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2010年教育部已将“农村医学”列入中专专业目录。按照卫生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规定,2011年起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内,由省内具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本省户籍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人员举办农村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可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按规定到我省村卫生室执业。2011年计划招生1000名。

  

  2.开展乡村医生大专学历教育试点工作。继续在厦门市开展乡村医生大专学历定向培养试点工作,逐步在我省有条件的设区市推行乡村医生大专学历定向培养,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3.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在对在岗乡村医生实行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起委托省内医学高等院校面向在岗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开展 “中专升大专” 成人学历教育,以提高在岗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2011年计划招生150名。

  

  (二)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

  

  继续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3万名左右乡村医生进行为期10天的理论及临床技能培训。根据我省村卫生室建设需求,重点加强急诊急救技术、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培训。

  

  附件:

  
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市、区)名单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

  

  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

  

  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

  

  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

  

  德化、延平、三元、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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