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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农信社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贷款申请材料: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本人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2.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学生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汇划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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