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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市县(先导区)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未到期砂场工作的通知》(辽水河〔2011〕12号)要求,自行开展核查清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对遗留砂场要有明确可行的处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对超时、超量开采及对防洪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影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及影响沿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采砂场坚决予以取缔;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可采区认定条件,对河道防洪工程和公共安全无不利影响、未造成河道生态破坏,并经沿河镇、村及群众同意的遗留砂场可重新列入开采计划,并限时、限量审批。对重新规划的砂场要有正规的测控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禁止采砂(吸砂)船等超深度作业方式在我市河流的应用。 2.全面完成省重点废弃砂场治理任务。重点对省政府确定的我市15处废弃砂场(瓦房店市5处、普兰店市3处、庄河市7处)进行综合治理,废弃砂场综合治理要纳入本区市2011年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计划,并于5月31日前完成综合治理工作。 3.清除河流入海口违法养殖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对河流入海口违法养殖圈占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具备清除条件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清除;对已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目前解决确有困难的,要确定整改时限和整改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严格砂场审批程序。根据辽政办明电〔2011〕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起,全省河道采砂由省水利厅统一审批。未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河段,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为。碧流河、复州河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他河流的采砂规划由所属地区负责编制。河道采砂年度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的要求制定,逐级上报。 在我市河道(含水库、拦河闸)管理范围内出让采砂权,必须采用拍卖、挂牌方式。碧流河、复州河及各区市县之间界河段(含市管水库)出让采砂权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河流出让采砂权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采砂权出让期最长不超过3年。在出让期内,采砂权人每年按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缴纳开采保证金。开采保证金按采砂权出让金的40%收取。采砂权禁止转让。 河道采砂权出让金底价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定,采砂权出让金不包含竞(拍)得人应承担的其他税费,河道采砂出让金按每立方米5元采砂管理费上缴省财政。碧流河、复州河及各区市县之间界河段(含市管水库)采砂出让金扣除上缴省财政外,剩余部分20%上交市财政,80%交由当地,用于河道建设与管理。 5.积极做好联合执法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由水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严重涉河违法案件,由市督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联合督办,并通报结果。抗拒、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督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区市县(先导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调查核实,进行处理。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总结,并将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员由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房屋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抓紧组建相应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切实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追究责任。5月31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行政区域逐级落实河道行政管理责任人,并将河道防洪安全管理、水环境监督管理和护堤林木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向社会公告。督查组负责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对未按要求执行的进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