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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二)环境友好的环保设施。1.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优先规划和建设覆盖产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配套齐全,实现“雨污分流”,确保产业集聚区废水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优先规划和建设覆盖产业集聚区的集中供热设施,为入区项目提供充足稳定的热源,避免区内分散建设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供热设施。3.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优先规划和建设天然气、煤气等清洁能源集中供应设施,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4.有效处置固体废物。建立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企业建有符合“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收储设施,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得到安全有效处置或利用。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要及时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三)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1.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产业集聚区要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项目进入;切实加强对产业集聚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健全,运行稳定可靠,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区域水、空气、噪声、辐射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2.建立环境友好的管理体系。产业集聚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制定并实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环保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积极推动环保基础设施集合构建和共建共享。3.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产业集聚区要建设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测;产业集聚区的重点污染源要配套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正常运行;产业集聚区及企业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跟踪监测和统计污染减排情况。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产业集聚区要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四)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1.营造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环境友好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省产业集聚区广泛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产业集聚区加强对管理人员环境友好知识的培训,引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2.积极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产业集聚区注重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积极实施环保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比较满意。

  

  四、专业标准

  

  除达到《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规定的示范产业集聚区综合标准外,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还应达到10项专业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5%;集中供热率不低于60%;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率达到100%;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体系;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不低于90%。

  

  五、创建程序

  

  各产业集聚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省环保厅和当地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程序如下:

  

  (一)推荐培育。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向省环保厅上报有关材料。省环保厅对上报材料审查后,按1:2的比例确定20个产业集聚区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

  

  (二)方案审查。培育对象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经审查批准后由培育对象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培育对象按照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措施,省、省辖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组织现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核查验收。培育对象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向省环保厅上报创建工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环保厅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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