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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1年5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5月22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余金保、赖春生 电 话:(8610)65198197;65197655 传 真:(8610)85093409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吴锋、孙玉 电 话:(8610)65198069;65198073 传 真:(8610)65197579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