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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1
【实施时间】 2011-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发起期终复审的决定

[接上页]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1年5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5月22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余金保、赖春生

  电 话:(8610)65198197;65197655

  传 真:(8610)85093409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吴锋、孙玉

  电 话:(8610)65198069;65198073

  传 真:(8610)65197579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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