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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函[2011]408号
【颁布时间】 2011-05-17
【实施时间】 2011-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科技与国际合作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科技与国际合作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十一五”期间,在部党组的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部的战略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中心任务,努力工作,勇于创新,涌现出了一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动了国土资源科技与国际合作事业长足发展,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有力的服务和支撑。经部同意,将在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工作会议上,表彰“十一五”全国国土资源科技与国际合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推荐范围包括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部直属事业单位与科技、国际合作工作有关的集体和个人。先进集体包括科研单位、科研群体和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先进个人包括科研人员和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工作者。

  

  先进称号为:国土资源部“十一五”科技与国际合作工作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先进集体”)、国土资源部“十一五”科技与国际合作工作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部将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国家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财务、审计、人事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高效,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3.尊重科学规律,勇于克服困难,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科技创新或工作环境;

  

  4.申报先进集体的科研单位、科研群体和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部门还应分别具备下述条件:

  

  科研单位能够承担国家、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广示范科技成果和普及科学知识,本单位整体科研实力比较突出,对推动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进步成效显著;

  

  科研群体在本领域的科学研究中业绩突出,在国内外著名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在国土资源领域基础研究、高技术研发或集成示范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进展,反响较大,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

  

  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部门能够积极贯彻国家科技与国际合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努力开拓创新并大胆实践和运用,工作成效显著。

  

  (二)先进个人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注重加强相关业务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在创新实践的工作中,积极为大局和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服务;

  

  2.严格遵守国家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尊重科学规律,坚持真理、勇于探索、刻苦钻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3.申报先进个人表彰的科研人员和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工作者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科研人员应圆满完成国家、省部级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在本领域的科学研究中业绩突出,在国内外著名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在国土资源领域基础研究、高技术研发或集成示范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进展,反响较大,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在科学技术推广和普及科学知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推动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进步做出显著成绩;或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工作者应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熟悉国家方针政策,在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和大胆实践,工作成效显著。

  

  三、推荐要求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推荐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推荐工作。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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