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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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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涉及群体中毒的卫生应急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省级、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重大、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2.2 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应对突发中毒事件的各种准备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中毒事件后,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2.1 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立本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作为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主要医疗机构。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1)国家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要根据需要承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工作和中毒病人救治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救治基地卫生应急工作;全面掌握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救治技术的研究;协助卫生部制订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相关技术方案;负责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毒物检测、救治技术培训和指导,以及开展全国化学中毒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省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开展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突发中毒事件的救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临床救治工作,以及中毒信息咨询工作等。

  

  (3)市(地)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4)县(市)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2.2.2 相关医疗机构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和中毒病例报告工作。

  

  (2)开展中毒病人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诊疗工作。

  

  (3)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毒病人转归情况。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样本。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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