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规财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复查及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列全面复查情况报告,同时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3)并附文字说明(含“小金库”资金购买各类消费卡问题、以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重点说明)、《“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上述材料必须于5月20日前报局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cwjj_zyj@163.com。逾期未报的视为全面复查“零申报”单位。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20日)

  我局将于2011年5月至6月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复查情况的督导抽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也将于6-7月对我局纳入治理范围的单位进行抽查。

  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

  督导抽查工作重点关注范围:

  1.以前年度未接受过重点检查的单位;

  2.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3.管理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4.以前年度检查发现财务管理问题较多和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6.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将从重、从严处理,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内部通报。对复查不重视、走过场甚至失职渎职的,严格执行问责制,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重新复查,还将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监察部等4部门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20日)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

  各单位首先要抓好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小金库”问题、审计工作中发现“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局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和财务检查日常工作机构要抓紧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于10月20日前报局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20日)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专项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各单位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并结合治理工作经验,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与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管相结合,研究提出源头治理的措施,抓紧制订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形成长效机制建设报告,同时填报《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于11月20日前报局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填报《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见附件7),于11月30日报局直属机关纪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