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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4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文件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我市已于2008年实施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并制定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各部门要在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以下几种制度:

  (一)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三)首次不罚制度。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不罚制”相关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立即处罚的,实行企业一般性违规“首次不罚制”,首次查处时,书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各部门确定的“首次不罚制”项目,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四)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行政裁量结果等重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五)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二、进一步扩大行政裁量权的范围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广泛建立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统一、规范、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明确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二)建立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原则。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不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应当列出裁量权基准对应的具体情形、方式和条件。

  (三)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强制、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重点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实施非强制性管理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以后,强制措施即应停止。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采取强制措施和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公示。

  (四)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行政征收法定、公平、公开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类型的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应当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力求做到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收费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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