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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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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推动,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作用。要把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相结合,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部门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落实这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建立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抓紧完善,限时完成。各部门要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完善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工作,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市法制办备案。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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