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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决议;

  (三)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市国资委对报送材料完备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调整原因及内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

  (四)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五)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

  (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审核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第五章 投资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六)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

  (一)按照《关于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6号)的要求,企业应当于每月的7日之前报送上月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31日之前上报上半年投资计划分析报告;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半年及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管控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并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估。相关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中有关企业投资管理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要子企业投资事项按照《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0〕1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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