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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绿造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绿造发〔2010〕11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实施好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效益,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

  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理程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水平和功能效益,实现森林健康经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区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涉及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昌平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和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的山区部分。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每5年普查一次,核定生态林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县)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包括山区生态公益林林木抚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生态用水保障、作业道路修建等林业建设内容。

  第五条  森林健康经营管理的指导方针是“养山增效、营绿增汇、科学经营、持续发展”,森林健康经营管理的目标是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综合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健康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  森林健康经营管理项目资金全部由市级负担,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依据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按照240元/年·公顷(16元/年·亩)的标准投入。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林木抚育项目以保护现有植被为前提,采取松土扩埯、修枝割灌、间株定株、补植补造、抚育间伐等技术措施,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改善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防护功能和景观效果。

  林木抚育按5-8年为一个抚育周期,具体年限根据林分组成、林木生长状况、森林培育目标等因素确定。

  中幼林抚育由林业专业队施工,抚育标准执行《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db11/t290-2005),抚育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并形成多树种的混交林;针叶树修枝后保留冠高比为2:3,阔叶树保留冠高比为1:2;按照“去弱留强,去劣留优”的原则,对株数过多或密度过大的林分进行间株定株,使郁闭度保持在0.6-0.7,林地内无枯死木、病腐木,林下通风透光。

  林木抚育疏伐按照“留优去劣、留强去弱,分布均匀,疏密适度,健康发展”的原则,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设置标准地。一次生态疏伐强度不超过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0.7,主要伐除被压木、濒死木、枯死木。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八条  资源保护项目以生态公益林区森林防火和林木有害生物防治为主。

  森林防火项目主要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建设。包括森林防火管理站的建设,森林防火标识警示牌的设立、预警监测设施的购置,森林防火区内的通信铁塔、变压器、弹药库、油库等高危区域周边林下易燃物的清理,防火机具购置等。

  林木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主要是林木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等,包括购置监测测报设备、野外监测调查工具和监测诱芯、诱剂诱液等用品;购置检疫除害处理用品;购置防治器械、生物、仿生物制剂和无公害防治用品等。

  第九条  生态用水保障项目主要是采取节水、集水、引水技术措施,保障山区生态林用水需求,促进林木健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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