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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皖政秘〔2011〕158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审批滁州市市、县级(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请示》(滁政〔2011〕34号)悉。经研究,现就滁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滁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适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建设用地。到2020年,你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99659.4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98296.2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8068.08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8068.0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3289.6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5.13平方米以内。

  

  四、加强土地利用统筹和管控。积极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和方法,优化产业用地结构和布局,逐步形成产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加快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大力推进闲置建设用地清理。支持大型优质商品粮基地建设,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加大生态市建设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序开发旅游资源,支持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域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六、严格实施《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强化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土地的意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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