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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税征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处罚标准,视不同情况,各征管分局原则上参照《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超过三个月内的,可酌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个体户除外):

  

  1.纳税人无未缴销发票和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2000元罚款;

  

  2.纳税人有未缴销发票但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处3000元罚款;

  

  3.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八)对已作为“非正常户”,且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应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到原经营地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以书面资料形式存入该纳税人档案。对欠缴税款金额较大的“非正常户”,同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发现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市其他区域还在正常经营的,则提请市局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第三方信息交流、交换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列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到期,征管系统自动实施票控。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请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二)定期将税务登记“非正常户”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非正常户”的认定、清理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之一,各征管分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特别对被其他征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强跟踪管理,确保税务登记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14号)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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