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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管理模式,建立管办分离的新农合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新农合服务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各县(市、区)开展新农合经办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国家医改工作方针,进一步突出政府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竞争参与经办新农合补助支付业务,强化多层基金监管,实施科学考核评价,创新新农合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参合农民,保障群众健康权益,并确保改革中参合率不降低,参合人员待遇不降低,参合群众满意度不降低。

  二、改革特点

  建立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部门监督,托管服务,商险补充,流程规范,高效便捷的新农合运行机制。我市新农合经办机制改革工作突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公开招标,遴选商业保险机构;二是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新农合补助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制度管理和经办分离;三是建立第三方对新农合经办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推行农村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我市新农合经办机制改革做到“四强化一补充”,即强化政府主导的新农合筹资稳定增长机制;强化基金封闭运行、安全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稽查、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标准规范、优质服务的工作流程;实施农村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提高群众受益水平。

  三、改革内容

  (一)强化政府主导,建立新农合筹资稳定增长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宣传发动,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建立全市基本统一的补偿筹资标准。突出政府在新农合筹资中的主导地位,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努力形成与郑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农合筹资稳定增长机制。

  (二)部门监督制约,强化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机制。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基本统筹单位,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参与新农合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支出)帐户,专帐运行,承担新农合补助支付(审核、支付)职能。坚持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基金的监管职能不变,基金的管理制度不变,形成多部门协作、制约机制,确保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

  (三)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新农合补助支付业务。在商业保险机构竞争准入的基础上,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托管新农合补助支付业务。商业保险机构建设新农合补助支付业务平台,明确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固化服务模式。

  (四)强化稽查考核,完善新农合监管体系,实施绩效考评。通过建立医院直补审核、保险机构核补审核、合管办行政稽核、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卫生与财政部门年审、保险监督部门检查、社会监督等制度,形成部门间、机构间激励约束和监督制约机制。实施多部门联动、群众参与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机制,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定期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助支付业务进行绩效评估并实施奖惩。根据相关规定和绩效评估的结果,续签委托协议。

  (五)广泛宣传动员,探索开展农村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探索出台郑州市农村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并与新农合政策有效衔接,放大新农合基金保障效应。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宣传动员,鼓励农村居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市财政予以补贴,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更大程度的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中的突出难题。(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0元标准,个人缴纳9元,政府补贴1元,在新农合报销最高封顶线10万元的基础上,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再分别累计享受最高报销住院医疗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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