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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津党发〔2010〕17号)精神,完成教育部委托我市进行教育督导改革试点任务和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全面落实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本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工作机制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二)根据我市"十二五"期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工作安排,建立"三年一轮"(三年为一个督导周期)的覆盖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推动实施。第一轮(2010年至2012年)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教育职责情况试行督导,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情况进行中期推动。第二轮(2013年至2015年)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院校进行督导,全面评价全市落实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情况。 (三)根据每个督导周期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要求,确定不同督导对象的重点项目。在达到全面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项目的评价。对重点项目设定"红线"项目,包括依法落实政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照规定确保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含幼儿园)同步完成,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切实防范学校食物中毒、人群踩踏等恶性事故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督导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要根据相关标准对区县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同时要随机督导该区县所属的基础教育学校。随机督导的学校数量一般不少于该区县同类学校总数的1/3。 (五)采取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教育督导。基础性评价的所有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均以"过"或"不过"确定基础得分。发展性评价确定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和突出成绩给予不同等次加分。最后,累计所有项目的基础得分和等次加分,得出督导总分。其中,如"红线"项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被督导单位此轮督导总分即为0分,不再评价其他项目。 (六)教育督导结束以后,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向被督导单位进行书面反馈,肯定成绩与经验,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结果,并按照各单位总分进行全市排名。被督导单位整改到期后,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回访复查。对回访复查仍不合格的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限期整顿。结果公布后,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受理单位、个人的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各类教育督导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对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或问责处罚。督导总分达到优秀等级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授予天津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其中,对排名领先的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主办单位、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为全国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同时分别获得相同层级的荣誉称号。对于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红线"项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督导总分为0分的单位以及基础得分不及格的单位,一律实行问责。该单位负责人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工作,校长列入不称职名单并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