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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评估标准 (八)本市实行分类督导制度,本着"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依据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对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部门的相关教育职责或职能,以及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评估标准,建立包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4类督导工作的评估标准,并设定相应的评估工作程序,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 (九)制定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 (十)修订《关于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并制定与其配套的区县教育局履行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同时,鉴于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基础教育,制定一系列关于基础教育学校的督导评估标准,包括普通高中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0-2015年)、幼儿园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0-2015年)、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0-2015年)和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3-2015年),检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 (十一)为检验职业技术院校主办单位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完善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标准,制定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0-2015年)、高等职业学院教学评估标准。 (十二)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标准。 三、优化督学队伍 (十三)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我市教育督导队伍由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组成。根据这两类督学队伍的组成结构、工作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督学确立职业理想,强化职业道德,提高专业能力,严守督导纪律。 (十四)实行督学资格认定制度。在职和退休人员均可申请认定督学资格。督学资格认定条件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文字能力,身体健康,经过专门培训且达到合格标准。认定工作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按照综合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等4个专业类别进行认定。认定过程须经过资料审查和专业考核两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估。部分资深专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确认后可免考。通过督学资格认定的人员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颁发督学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归入督学人才资源库分类储备。专职督学可直接取得督学资格。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工作实际需要,定期从取得督学资格并经过登记注册的人员中聘任。 (十五)试行兼职督学职级制。兼职督学设置一级督学、二级督学、三级督学和见习督学四个职级,并制定相应职级的督学职责。兼职督学的职级参照原所在单位的职务或职称及实际工作水平确定,由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 (十六)加强督学队伍的专业培训。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定期邀请专家对督学进行时事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理论、教育统计、教育测量、教育评价、教育督导、课程改革、学校建设等专题培训。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开展督学岗前"练兵"活动,边实践、边学习、边提高,逐步提升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机构建设 (十七)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不断创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协商议事、民主决策的作用。教育督导委员会的主任办公会负责提出督导工作意见和决策草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接受学校、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八)教育督导委员会设总督学1名,副总督学若干名。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兼任总督学,副主任兼任副总督学。总督学聘任首席督学4人,分别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及其学校的办学水平、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及其学校的办学水平、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等,实施督导工作的专业指导。 (十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为适应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增设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督导检查。 (二十)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教育督导机制,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确保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推进。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