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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浙海渔规[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规〔2011〕11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有关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全面、准确掌握沿海渔港、航标基本情况,农业部决定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9号),为科学规划和建设渔港及航标提供决策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全省渔港和航标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查工作是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渔港及航标的重要决策依据,也是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现代化渔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按照农业部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核查,真实反映现状,准确填报数据,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二、本次核查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公布的渔港名录内的208座渔港为基础进行核查。对本辖区内渔港变动情况作出说明。对新建或已经迁建的渔港,应根据渔港现在位置填报有关数据 。

  

  三、请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根据核查数据,填写《沿海渔业港口核查登记表》(附件1)、《沿海渔业航标核查登记表》(附件2)(表格在我局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于5月23日前将上述核查数据报至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统一汇总,同时通过《农民信箱》向我局上报电子文本。

  

  四、请各有关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渔港和航标核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于5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一式两份)报至我局(同时通过《农民信箱》上报电子文本)。

  

  联系人:海洋利用规划处黄广,电话:0571-88007074、 沈颖淼,电话:0571-88007034。

  

  渔政渔监处丁涛,电话:0571-88007125。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9号)(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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