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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

  (甬政发〔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2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载体,其应用情况不仅能反映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而且是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了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窗口。近年来,为不断加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和管理,我市先后制定了《宁波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基本标准》和《宁波市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统一和规范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组织开展了宁波市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检查暨“十佳行政处罚案卷”评选活动。通过多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我市行政处罚文书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行政处罚文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过于简单、证据表述过于笼统、适用法律条文解释和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阐述不够充分等,不能讲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事理、法理和情理,这些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不良影响。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就是运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使当事人认识到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这对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我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主要内容

  

  这次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适用范围是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种类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部分主要集中在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证据的列举及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等方面。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一般由以下九个部分组成(其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省去一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首部。主要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等。

  

  第二部分:违法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和经过,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叙述的违法事实要紧紧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展开。对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也应当写明情况。

  

  第三部分:采取措施。反映案件查办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和封存等情况。

  

  第四部分:证据。违法事实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应当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逐一列举并进行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笼统写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证据列举方式可以在违法事实叙述后单独列举分析。

  

  第五部分:陈述、申辩及听证。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以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等情况。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则应写明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有关情况。如果当事人行使了上述权利,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叙述。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其证据,也应当进行描述。

  

  第六部分:理由说明。理由说明部分应当写明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一)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理由。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应当进行明确,并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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