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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小煤窑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小煤窑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23号)


  

  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盗采煤矿行为,彻底关闭非法“黑煤窑”,使全县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切实有效保护我县煤矿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小煤窑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王丽娟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孙超担任,成员单位由灌水镇政府,县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林业局、文广电局、经信局(煤炭局)组成。县打击非法小煤窑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和灌水镇政府镇长担任。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灌水镇政府: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监管职责要下达到村、组,实行镇、村、组干部负责包片,包山头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保护举报人隐私。

  国土局:加大巡查力度,负责对非法小煤窑进行关闭、取缔。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牵头联系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监察局:对参与开办非法煤窑的党员干部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查处非法小煤窑治理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打击非法小煤窑工作正常进行。

  公安局:协助国土局、灌水镇政府对非法小煤窑进行打击。提供炸封工作炸药,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的秩序维护,确保治理非法小煤窑工作正常开展。

  林业局:对非法小煤窑生产造成的林木及林地破坏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经信局(煤炭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依法对非法小煤窑进行严厉打击。

  文广电局:加大宣传打击非法小煤窑力度,开辟打击非法小煤窑专线,专题报道打击、处理情况。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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