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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1〕1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 〔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 “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

  

  (三)改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各类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改建的住房。

  

  (四)购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

  

  (五)租赁。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可按照职工公寓、新市民公寓、教师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形式成套建设,也可按照员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八条  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4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方便住房困难群众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加强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并报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 “谁投资、谁所有”。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

  

  各地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统筹用于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保障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县级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应纳入市场运行轨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新建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事宜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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