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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生活救助标准:

  凡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500元生活救助。

  3.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捐款职工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定额救助,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定额救助。

  4.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捐款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15%给予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5.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2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募款期结束次日起计算。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本活动救助对象享有下一救助期申请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特殊情况和单笔救助额超过1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三条  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应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救助额超过2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2万元以下部分由各县(市)、区资金支付,超过2万元部分由市级资金支付。

  依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设区市级(含)以下各级资金支付,超过3万元部分由省级资金支付。

  

第四章 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其救助的程序、时限等,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建立相应的紧急救助制度。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8.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捐款职工,凭捐款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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