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退休的; (五)死亡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酌情暂扣或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并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一)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渔业行政执法证的; (三)滥用职权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发生执法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暂扣或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证暂扣期为6个月。渔业行政执法证被暂扣达两次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放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证发放管理制度,并建立持证人员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编号方法 渔业行政执法证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和各海区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3位统一编排,后4位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情况编制;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4位统一编排,其中前两位按照省级行政区划顺序进行排序,中间两位统一为00,后三位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以下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4位统一编排,其中前两位按照省级行政区划顺序进行排序,中间两位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顺序排序,后3位由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地区、各单位所使用的号段,同时要留有不少于本地区在编人数50%的备用号段,具体编号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定。 渔业行政执法证号统一编排方法如下: (一)部直属单位执法人员(前3位) 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000 黄 渤 海 区 局:001 东海区局:002 南海区局:003 (二)省级执法人员(前4位) 北京市:0100 天 津 市:0200 河北省:0300 山西省:0400 内蒙古区:0500 辽宁省:0600 吉林省:0700 黑龙江省:0800 上海市:0900 江苏省:1000 浙 江 省:1100 安徽省:1200 福建省:1300 江 西 省:1400 山东省:1500 河南省:1600 湖 北 省:1700 湖南省:1800 广东省:1900 广 西 区:2000 海南省:2100 四川省:2200 贵 州 省:2300 云南省:2400 西藏区:2500 重 庆 市:2600 陕西省:2700 甘肃省:2800 青海 省:2900 宁夏区:3000 新疆区:3100 新疆兵团:3200 (三)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执法人员(前4位,以山东省为例) 济南市:1501 青岛市:1502 淄博市:1503 枣庄市:1504 东营市:1505 烟台市:1506 潍坊市:1507 济宁市:1508 泰安市:1509 威海市:1510 日照市:1511 莱芜市:1512 临沂市:1513 德州市:1514 聊城市:1515 滨州市:1516 荷泽市:1517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申领(换领)审批表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注明是新申领或是换领执法证; 2.培训考核情况是指参加省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情况; 3.工作单位应说明申请人执法工作情况,受到奖励、处分情况等;新录用人员可不填; 4.上级机关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审验表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持证人员每年参加执法的次数及执法工作考核情况等; 2.培训考核情况是指参加省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情况; 3.上级机关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