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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教[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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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定期报送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各部门应于预算执行年度的每季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和警报制度。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每年上半年通报1次,下半年逐月通报。凡预算执行进度低于计划执行进度10个百分点的部门均纳入警报范围。警报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级别。警报与通报同时发布。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通报警报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执行约谈制度。财政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实行约谈制度,共同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各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所属单位也应实行约谈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督查制度。对预算执行慢的部门,财政部将通过不同方式对其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八条  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基础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加强基础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建设,加强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的建设。要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国库用款计划。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做好政府采购的审批、招投标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激励约束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财政部对各部门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对相关部门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同时,财政部在审核测算部门下年度预算时,把部门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作为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总结制度。预算执行年度终了,财政部将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并对预算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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