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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要求,我市下发了《关于开展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石政办发〔2010〕14号)。根据此项活动试运行一年来反映的情况,本着“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的原则,经请示省总工会,对原《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石政办发〔2010〕14号文件附件2)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以下简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资收入(注①)。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我市的最低捐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元。捐款标准不设上限。

  第七条  本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可报请省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3月21日开始,4月20日结束。捐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零星接受捐款。

  第八条  本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社会捐助。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注②)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注③)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2000元定额救助。同一病种在一个救助期内不重复救助。

  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给予6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4000元定额救助。同一病种在一个救助期内不重复救助。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助学救助标准:

  对当年考入大学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一次性2500元助学救助,考入大专的2000元、考入中专(含高职)的1000元、考入高中的300元。大专、中专毕业后考入大学、大专的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补足差额,考入研究生的给予1000元助学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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