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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安办函[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57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11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工作。要根据本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知识送进建筑企业、施工现场。要以落实安全责任,加大隐患治理,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要求,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要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继续认真开展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关键部位和环节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要继续全面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和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要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严格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要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各地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通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常抓不懈,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五、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这一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评选、应急预案演练等各类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组织好6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典型案例,搞好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行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7月5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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