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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0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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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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