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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的审批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涉及调整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除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审批改造方案外,采取突出重点、选取试点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区政府的审批管理权限,以保障市、区政府重点改造项目的实施。 (一)试点项目的选定。由各区政府在以下项目中选取,报市“三旧”改造机构审核后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省、市、区列为产业基地的改造项目。 2.列入市政府“退二进三”范围的改造项目。 3.属于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区的改造项目。 4.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项目。 5.列入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及其他区政府计划作为示范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6.市、区需要加快改造的其他重点项目。 (二)试点项目的审批管理。试点项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改造方案。试点项目所在地块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按规划调整程序完成后,由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改造方案,区政府组织实施。改造方案经批复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的审批权,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除上述规定外,试点项目需下放的其他权限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旧”改造试点项目的同时,应当确定“三旧”改造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三旧”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部门分工以及区政府的审批权限。 六、“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后,区政府应当切实做好“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批转市建委、法制办关于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15号)确定的审批时限执行;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加强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的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工作。 七、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应及时、高效审议“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