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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6.按照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文件要求,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7.为乡镇卫生院招收30名(中医类5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8.继续开展万名医师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安排2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培训。(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9.完成130名县级医疗机构医技人员培训(中医类39名),每人财政补助2万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0.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420人次和3142人次。(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积极推行社区医师团队,开展家庭签约服务,居民社区覆盖率达到90%,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管理水平。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32.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实行人员、机构、业务、药品、财务“五统一”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33.强化县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长期帮扶机制,大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4.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八)继续实施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35.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6.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22万人、8万人以上。发现的所有确诊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服药、住院范围,建立起家庭、社区、医疗或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化、综合性管理机制。(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公安局负责) 37.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中医健康教育内容不少于三分之一。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38.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3.4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市卫生局负责) 39.为1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 40.完成2.9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爱卫办负责) 41.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42.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人口素质。(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3.按照中、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4.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重点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按中、省下达的建设计划为准)。(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5.完善7个远郊区县农村急救网点建设,按照中、省下达的投资计划,重点支持县(区)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急救点的培训和督导,保证城乡急救服务体系良性运转。(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6.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