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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接上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以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建筑安装成本回购。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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